微信小程序备案攻略
微信官方说明
官方文档
备案期限要求
1、自2023年9月4日起,新增的微信小程序须完成备案后才可上架。
2、请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逾期未完成备案将进行清退处理。
微信小程序备案系统于9月4日已上线,存量小程序入口暂未开放(原定9月19日开放,因故已延期)。
备案进程
【提交备案】→【微信平台初审】→【工信部短信核验】→【通管局审核】
备案材料准备
请提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法人资料
- 法人身份证正反面(请拍摄清晰,正反面照片的拍摄背景需保持一致)
- 法人手机号
- 应急手机号(不得与法人手机号相同)
- 邮箱号码
3、小程序管理员信息
- 管理员身份证正反面(请拍摄清晰,正反面照片的拍摄背景需保持一致)
- 管理员手机号 *应急手机号(不得与管理员手机号相同)
- 邮箱号码
4、小程序管理员人脸核身
温馨提醒:
- 小程序管理员若与法人为同一个人,则只需提供一份个人信息
- 手机号码需提供法人/管理员电信网已身份证实名的手机号,否则将核验失败
- 照片必须拍摄清晰,否则初审将被驳回(大小不超过200K,分辨率不低于720*1280,必须为彩色)
- 个别情况下还需要补充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小程序负责人授权书》/《互联网信息责任承诺书》/《主体负责人授权书》
备案操作流程
备案入口
1、未上架小程序
登录小程序后台,可以在小程序首页点击【去备案】即可进入备案流程
2、已上架小程序
登录小程序后台,小程序管理后台顶部会提示“小程序需补充备案信息”的提醒,点击【去备案】即可进入备案流程 。
也可以在【设置】-【基本设置】->【小程序备案】,点击【去备案】进入备案流程。
步骤1 填写主体信息
根据营业执照地址选择地区,上传营业执照
小tips:
- 若提示符号比对不通过,可尝试至【 国家企业信息 】网站搜索企业信息,复制粘贴重新填入。
- 符号始终提交不了,可尝试从这段地址复制所需符号:
5号莲前街道4#楼(紫金广场2#)1层16店面-1
步骤2 主体负责人信息 (法人)
- 通讯地址:可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或实际的办公或住所地址。
需精确到门牌号码,且至少和主体证件所属省份保持一致,不能使用特殊符号(如:2#楼2-3-301) 。
若已是最详细的地址,无门牌号的,在主体备注中说明“通信地址已为最详细” - 选择证件类型并上传法人身份证,完善资料
- 接收填入短信验证码,进行下一步
步骤3 小程序管理员信息
- 根据小程序实际经营场景选择【服务内容标识】
互联网信息服务前置审批项:(非特殊情况可选择“以上都不涉及”) - 上传小程序管理员信息,并扫码完成人脸核身
温馨提示:人脸核身时,请确认背景为纯白色,保持表情自然、无闭眼,穿着得体,不遮挡面部。
步骤4 上传材料
操作:系统自动生成承诺书 - 提交 - 检查材料 - 勾选「 我同意…… 」 - 提交 - 提交备案成功,等待审核
注意:广东地区需下载承诺书模版,盖鲜章/电子公章,并上传已盖章的材料书照片/文件
其他地区可根据下图指示直接提交,无需盖章
如遇到需上传其他材料,在此界面对应上传
如有售卖食品的情况下,【主体附件】及【其他附件】处,均需上传《上传食品许可证》
步骤5 平台初审
微信平台将会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结果将以站内信、微信通知等形式通知管理员(需保持电话畅通,平台可能致电核验信息)。
步骤6 工信部短信核验
微信平台初审通过后,会收到工信部发送的核验短信(来自12381)。
法人及管理员均需要24小时内登录工信部备案首页成短信核验。
若核验时提示验证码错误或无效,可触发一次短信重发。
若24小时内未核验成功,备案将被工信部系统自动驳回,需到微信公众平台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步骤7 通管局审核
各省通信管理局将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管局审核后会下发短信通知。
若审核成功,代表小程序已成功备案,小程序可以发布上架;若审核失败,需整改重新提交备案。
附:小程序备案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